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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被告:张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坐落于市镇居委会组号的一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的三上三下六间楼房及二间厨房、二间附房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张的婚姻关系于2006年2月经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同时法院作出的(2006)民一东初字第00号民事判决书还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三上三下六间楼房及厨房、附房可能涉及其他家庭成员利益,本院在本案中不予涉及。为此,原告特此起诉要求分割上述房产。 1996年初,原告与被告张经人介绍相识,原告作为上门女婿入赘到被告张家,最终双方于1996年4月13日依法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并于同年12月生了儿子张。 1996年4月20日,被告张父亲申请建房获得了批准,并在当年的9月份开始,原、被告一家人一起在原地砌建了一栋三上三下共六间楼房及二间厨房、二间附房。 自结婚以后,原告一直与被告张一家人共同生活,直至2006年2月经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才分开,前前后后双方共同生活了10余年,楼房和附房都是婚后共同劳动建造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些不动产属于当时的家庭共同财产。现在因为原告与被告张已经离婚了,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了(双方自2006年2月离婚后本来已经分开生活,后因双方亲属朋友的劝说,自2009年又共同生活至2011年底)。为此,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上述房屋予以分割析产,并判决原告对上述房屋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具状人:朱 年月日
原告诉称:XXX,男性,汉族,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其法定监护人为:ZZZ(即原告母亲),女性,出生于XXXX年X月XX日,同样为汉族族群。被告人则是:AAA(即原告父亲),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族群。 此次起诉要求:首先,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原告随同原告母亲ZZZ共同生活,并且被告需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用共计人民币伍佰元,直至原告具备独立生活能力为止;其次,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被告承担原告未来医疗费用以及教育费用的一半份额;最后,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均应由被告承担。此致,XX市人民法院。具状人:XZ 日期:XXXX年XX月X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争取方法: 在争取子女抚养权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来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 1. 证明自己的工资收入和教育程度较高,有利于自己抚养子女;2. 如果子女与自己生活的时间较长,或者由自己父母照顾较多,可以由居委会开具证明或邻居提供证人证言;3. 如果自己居住环境优良,就学条件便利,可以提供相关证明;4. 如果自己的父母愿意帮助自己照顾孩子,可以收集父母的身体情况、自愿带孩子的意愿等相关证据;5. 如果自己工作表现和思想品质良好,可以提供相关证明;6. 如果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女方可以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7. 如果能够证明自身条件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其他证据。 而如果对方不利于子女成长,则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来收集相关证据: 1. 如果对方有婚外情,可以收集相关证据;2. 如果对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可以收集相关证据;3. 如果对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可以收集相关证据;4. 如果对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可以收集相关证据;5. 如果能够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的其他证据。 另外,如果子女已经十周岁以上未成人,可以尝试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争取孩子选择与自己生活;如果自己不能生育或者再次生育的几率较小,可以提供相关医疗单据;如果自己无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据,也可以收集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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