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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夫妻一方的财产 所谓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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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婚姻法》对财产的所有权又做了如下规定: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根据我国《》第18条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视为夫妻个人财产。第二、《婚姻法》第18条还规定:一方如果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属于夫妻一方财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认定。第三、在遗嘱继承中或赠与合同中,都明确规定财产只归一方所有的。则按照夫妻一方财产认定。第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第五、夫妻一方为军人的,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用都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归军人个人支配。此外,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的司法解释,还有以下三种情况都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来认定。第六、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扣除的部分都属于复转军人的个人财产来处理。第七、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也是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的。第八、如果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方名下的,可以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因此,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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