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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人可以通过申报债权要求偿还债务。破产企业财产由清算组清算,债权人向破产经理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根据清算结果制定破产财产清单和资产负债...
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向法院申请破产后,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请债权,由破产财产偿还;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余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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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是对企业的一种保护,但是对于债权人来说,企业破产就意味着欠的钱还不上了,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债权进行申请,然后按照比例分回一部分钱。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第五十条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第五十二条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第五十三条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第五十四条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第五十五条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五十七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务人破产债权人的处理: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即使股东出资不到位,其出资应先归入债务人财产,后依法定清偿顺序向债权人公平清偿,而不能由个别债权人向股东主张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破产宣告前享有债权。如果是基于破产宣告后的原因对破产财团享有债权,则为财团债权人。 (二)必须享有财产请求权,即必须享有金钱债权或可以金钱估算的债权。 (三)必须享有对人的请求权,即没有物的担保,而从债务人一般财产中受清偿的请求权。对物的请求权只是破产法上的别除权。 (四)必须享有对可以强制执行财产的请求权。不受法律保护和不能诉求的债权(如自然债权),不是破产债权;可以诉求,但债务标的不能强制执行,也不能成为破产债权,其债权人都不是破产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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