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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间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查封、扣押、冻结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其中一种。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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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最多拘留十五天。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刑事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证据登记保存不是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拘传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且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4、拘留5、逮捕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一般在检察院已经依法逮捕了的情况下,随后有变更强制措施的可能性比较小,司法机关作出的每一个强制措施的决定都是非常谨慎的,如果朝令夕改也有损司法尊严,实施或变更强制措施都得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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