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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批准后三十日内将其向社会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规划公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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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变更的规划条件及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条件经批准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和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的,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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