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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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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律法规主要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中。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中,发生机动车和机动车的碰撞事故时,双方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没有争议的,可以先记录好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和双方身份信息、车牌信息等,双方自行协商即可。
1、交警部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临时扣押肇事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交警部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临时扣押肇事车辆,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 2、交警部门扣押肇事车辆的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交警部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5日内应当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经批准还可以延长10日(也就是30日),鉴定完成后,应当在5日内发还车主。所以,交警部门扣留肇事车辆的期限一般是30天至40天。
交通事故有人死亡,肇事的司机就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要承担刑事责任。交警部门会出具事故认定书,确定双方责任,然后由双方协商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在交警部门对肇事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受害人家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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