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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国家政权罪将被追究的刑事责任包括:积极参与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
颠覆国家政权罪量刑是根据法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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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法院的量刑: 1、构成本罪的,法院一般对重大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分子处以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本罪的积极参与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对其他参与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第105条第1款的规定,对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下列人员应当立案追究: (l)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2)积极参加的; (3)其他参加的。 本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本罪没有规定“情节”方面的要求,并不要求实际已经造成国家政权被颠覆、社会主义制度被推翻的危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已经着手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是在密谋、策划阶段,还是已经付诸实施,都应当立案追究。一般来说,本罪情节的轻重和立案标准主要依据犯罪主体的情况而定。本罪立案标准的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应当一律立案追究。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首要分子”是指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罪行重大的,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在顛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积极参加的,应当一律立案追究。所谓“积极参加的”,是指除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以外,其他积极主动参加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并在犯罪中起骨干作用的人员。由于这类人员在主观上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也是重点打击对象,对“积极参加的”,应当一律立案。 三、对其他参加的,一般应当立案追究。所谓“其他参加的”,主要是指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中起次要作用的一般参加人员。对于情节显著轻轻微、危害不大的参加的,可以不予立案追究。另外,对于被欺骗、被胁迫参与,没有具体实施犯罪的一般群众,可以不立案追究。
颠覆国家政权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区别: (1)行为方式不同,本罪是组织、策划、实施的方式,后罪则是煽动群众的方式。 (2)犯罪故意不同,但两罪在犯罪的直接客体上、犯罪目的上是完全相同的,这正是它们被规定于同一条文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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