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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门经过初步审查,对认为有违纪违法事实的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本院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
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有权要求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案卷材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有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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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门在调查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案件涉嫌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可以证明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案件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二)责令案件涉嫌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毁损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三)经上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批准,可以责令有违反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四)建议暂停有严重违纪嫌疑的人员执行公务;(五)经批准,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六)向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部门和人员进行查询;(七)列席被监察单位、部门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采取前款(一)、(二)、(三)、(四)、(五)项措施时,应当制作监察通知书送达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并对有关财物开列清单。
上级检察机关监察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办理下级检察机关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对下列单位、部门和人员实施监察:(一)本院各部门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二)下一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副院级领导干部、监察室主任、专职监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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