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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技术政策,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用于技术进步的...
国家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不得对中小企业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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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使用效果的企业评价、社会评价和资金使用动态评估,并将评价和评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侵占、贪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扶持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联系行业协会、商会、社会中介组织等为中小企业的创办和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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