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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首次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一些全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1、混淆行为。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各种虚假手段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者不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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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网络合同格式条款,严厉打击其他网络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完善与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格式合同,修正不公平格式条款,采用显著方式提请合同相对人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认真及时查处混淆“定金”与“订金”、不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自行解释“商品完好”以及在线旅游等网络服务交易平台经营者采用订金不退、增加限退条件等方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大对未经同意收集、使用,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依法打击惩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禁售物品和烟草制品、以及未备案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关注规范新型消费业态、模式,尤其是保健食品、生活信息服务等领域,谨防其转变为网络欺诈、网络传销等违法行为。
包括:混淆行为、强制性交易行为、行政强制经营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低价倾销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①采用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④侵犯商业秘密行为;⑤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⑥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行为。 另一类是影响市场竞争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的限制竞争行为,包括:①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②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③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④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⑤串通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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