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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没有限制,但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人数有限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有: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即资产收益权; 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6、对公司财务和监督检查权和会计财簿的查阅权; 7、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和复制权; 8、优先认购新股权; 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10、权利损害救济权利和股东代表诉讼权; 11、公司重整申请权; 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根据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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