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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准许。...
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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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债务,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贷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 第五百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第五百三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增加给债权人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人民法院做出破产宣告裁定前,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系国有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章的规定,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申请应当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提出。企业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股东会议可以通过决议并以股东会议名义申请对企业进行整顿。整顿工作由股东会议指定人员负责。整顿期不超过两年。整顿期满,企业可以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宣告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由人民法院宣告该企业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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