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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不立案应该如何办

2024-08-26
非法拘禁不立案怎么办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遭到不法行为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公民对侵害自身权益的犯罪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即不作刑事案件办理。控告人如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做法不当,可有三种救济方式: 1、向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2、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 3、提起自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这是法律赋予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实行监督的权利,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复议后,应当认真及时地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控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这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被害人请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监督,不仅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有助于实现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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