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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责任书交付当事人:...
我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责任书交付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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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责任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认定事实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四)当事人不同意交通警察调解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由此可以知道,对于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责任书上签名的,交警部门是不适用调解,但是,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我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相关情况后,将事故责任书交付给当事人:(一)当事人无法提供交通事故证据。由于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核实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三)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的;(四)当事人不同意交警调解的。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调解协议未达成或者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以知道,交警部门不适用调解拒绝在事故责任书上签字的,但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律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即使车辆当事人拒绝,也不可能改变事故证明的结果。因此,如果对事故认定结果有异议,应及时提出,而不是直接拒绝。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警察在经过现场勘验、检查、调查等相关程序后,会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此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并及时送达当事人。但有的当事人由于对认定书有异议,拒绝签字,不予接收,这是极其不可取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事故处理机关单方面作出的行为,不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拒收认定书,并不意味着事故处理机关没有送交。只要事故处理机关对拒收认定书的行为记录在案,即视为送达。也就是说,当事人拒收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影响公安机关的送达。 从另一个方面看,即使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也应当接收,这样可以对持有异议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认真审读,仔细研判,以便从中找出具体的错误之处。按照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以自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后者在受理后需在三十日内做出复核结论。 当然,当事人收到有异议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争议。 因此,即使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也绝不可拒收。只有认真签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送达的事故认定书,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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