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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事项的可性: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中约定的提交仲裁事项,必须是有关国家即(仲裁准据法)允许采用仲裁方式处理的事项。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不得再向提起诉讼。 (2)具有排除有关国家法院的管辖权的效力。 (3)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 (4)是仲裁裁决的依据。
第一,你可以不同意调解,仲裁委不能强制调解。 第二,即使法人发生变更,比如分立、吸收什么的,不影响你维护自己的权利,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企业变更法人”这个说法不准确,实际上有两种可能:一是变更了法人代表,就是公司在法律上的老板换人了;二是公司变更了法人形式,就是公司改制了。 二、如果公司变更了法人代表,这个问题不大。程序上只要公司向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了变更申请书,一切程序照旧。对于你劳动仲裁的另一方,也就是你打算让他赔钱的那一方,还是原来的公司。这个基本没有影响。 三、如果公司变更了体制,也就是说,公司可能被其他公司兼并或者破产、分立之类,这个影响稍微大一些。必须等到公司,或者说变更以后的主体完全成立以后,你的这个劳动仲裁才能继续进行,因为如果这个变更没有实际完成,你所要求的赔偿就找不到最终的承担者,这是个客观事实。但是有一点可以放心,就是不论最后公司变成什么,这个公司变成的东西,都得继续充当你仲裁的另一方,只是时间上必须等待。 四、劳动仲裁这个事情,急不来。毕竟相对于一个公司,劳动者是弱势地位。该等45天,那只有再等等,因为没有拿到仲裁决定书,你是没办法去法院告状的。更何况,很多时候,企业在利用这个时间和你协商,也就是讨价还价。 五、忠告一点:不要在等待劳动仲裁结果的时候,把全部精力放在等待上,该干活干活,该生活生活,不然日子很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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