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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的身分。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
1、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即行政处罚中的简易程序。 2、简易程序条件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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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明。2、填写预定格式和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3、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交付给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金额、时间、地点和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4、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报行政机关备案。
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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