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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金的性质是一种补偿,补偿对象是违约方因为未履行合同业务而给其他缔约方造成的损失。 2、因此,如何开具发票,取决于违约金的补偿内容。一...
合同未执行违约金想要开票的话,那么就需要双方来进行协商了,根据收取违约金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开;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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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时,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在开具发票时区别对待: 1、一般地,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收取的违约金,应开具专用发票,并计入销售收入; 2、提供服务性业务而收取的违约金,应开具服务业发票,并计入; 3、因资金往来而收取的违约金,应开具服务业发票,按金融保险业计征营业税。这里要注意,如销售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或者未提供增值税、营业税应税劳务而收取的违约金,则不需要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1、违约金的性质是一种补偿,补偿对象是违约方因为未履行合同业务而给其他缔约方造成的损失。 2、因此,如何开具发票,取决于违约金的补偿内容。一般而言,违约金补偿的内容分为以下两种。 (1)接受方补偿提供方的损失 例如A、B两家企业签订销售合同,约定A企业向B企业销售货物一批,B企业自行到A企业指定的第三方仓库将货物运走。如果B企业未在约定时间运走货物,导致A企业为了贮存货物而多向仓库运营方支付保管费用,则B企业向A企业支付违约金用于弥补这种损失,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列举的“价外费用”,应当由A企业向B企业开具发票,B企业凭取得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提供方补偿接受方的损失 承上例,如果A企业迟延交付货物,造成B企业产生损失,则A企业向B企业支付的违约金即用于弥补此种损失,此时B企业作为收款方是否应向A企业开具发票?答案是否定的,因为B企业作为买方没有向A企业提供商品或服务,此项违约金系卖方A企业履行义务瑕疵而承担的补偿责任,属于销售折让的范畴,因此应当由A企业向B企业开具红字发票,A企业凭红字发票的记账联冲减收入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以上两种情形都是合同履行中发生违约而产生的违约金。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违约金是补偿性质的,是在合同义务未履行即宣告解除的情况下产生的。 (3)不应开具发票的违约金 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合同因未履行而发生定金没收或双倍返还的情形,因为合同义务未履行,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这种违约补偿不能开具发票。因为定金被没收的一方或双倍返还定金的一方应当凭借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或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作为支付费用的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承上例,假设A企业与B企业约定,由B企业向A企业支付合同定金,而后B企业因故反悔而解除了合同,则A企业因为没有实际履行合同,没收的定金就不能向B企业开具发票。B企业可以用银行付款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并在凭证后附带支付定金所依据的合同。 3、综合上面所说的,合同未执行就是说明一方没有按照合同进行履行里面的责任,那么就要承担起全部的违约责任,但对于违约金的给予就需要双方来进行协商好,只要一旦给了违约金,那么另一方就需要开具要应的发票,这样有凭有证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收取时,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在开具发票时区别对待: 1、一般地,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收取的违约金,应开具专用发票,并计入销售收入; 2、提供服务性业务而收取的违约金,应开具服务业发票,并计入; 3、因资金往来而收取的违约金,应开具服务业发票,按金融保险业计征营业税。这里要注意,如销售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或者未提供增值税、营业税应税劳务而收取的违约金,则不需要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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