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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湘政发[2012]46号文件补偿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按《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市政发〔201...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湘政发[2012]46号文件补偿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按《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市政发〔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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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地区的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来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1、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执行市州制订并报省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 2、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执行征收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 3、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及设施农用地等参照执行邻近水田(非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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