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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失业保险的领取方法: 1、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2、...
怎样领取失业救济金?领取失业救济金的程序是,失业人员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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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依据北京市社保局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外省市城镇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时,应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到参统的社保中心为其办理缴纳失业保险费转移或者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外省市城镇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后回原籍的,由参统的社保中心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其户口所在地的县以上经办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如果是按照农村户籍投缴的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办理完解聘备案手续后,可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就业服务中心领取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缴费每满一年,可领取一个月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标准同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同,目前为每月730元。 如果是按照城镇户籍投缴的失业保险,可以按照规定在用人单位办理完解聘备案手续后,到个人户籍或常住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五市三区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指定的地点),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按月申领失业保险金。如果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最长可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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