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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诉书:申诉书中要写明申诉人的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申诉理由应当针对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简明扼要地写明该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
1、申诉书:申诉书中要写明申诉人的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申诉理由应当针对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简明扼要地写明该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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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抗诉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诉书:申诉书中要写明申诉人的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申诉理由应当针对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简明扼要地写明该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申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申诉人在申诉书上亲笔签名。申诉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申诉书上亲笔签名,并加盖该法人或组织的印章; 2、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书(复印件); 3、相关证据材料; 4、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行政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抗诉。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二)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三)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四)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五)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六)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七)原审法院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而未鉴定、勘验的;(八)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法律关系性质的;(二)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三)原判决、裁定确定权利归属、责任承担或者责任划分发生错误的;(四)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或者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判令被告承担责任的;(五)原判决、裁定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者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六)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提出抗诉:(一)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二)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裁定的;(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裁定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民事案件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出抗诉:(一)人民法院对依法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二)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违反法律规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至八十六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四)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存在或者效力的;(五)原判决、裁定认定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存在、合法发生错误的;(六)原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的;(七)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八)原判决确定权利归属或责任承担违反法律规定的;(九)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十一)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第三十九条抗诉应当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第四十条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抗诉书》。案件来源、基本案情、人民法院审理情况及抗诉理由。《抗诉书》由检察长签发,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第四十一条抗诉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发现本院抗诉不当的,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回抗诉。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三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有权撤Q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撤销抗诉决定书》,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决定投诉后,应当向检察院提交投诉材料,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是否受理的通知。如果作出受理决定,检察院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移送我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检察院决定立案的,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检察机关应当在立案后调(借)审判案卷,并在调(借)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终止审查。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应当通知申诉人。检察院立案以后,会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于审查结束的案件,检察院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提起抗诉。立案审查期一般为自法院审判卷之日起三个月内,复杂疑难案件为六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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