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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户口普查责任书到底什么是意思呢?

2022-08-07
第一条 本法依户籍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本法所称户口普查,谓普遍查记全国户口在指定时刻之静态。 第三条 户口普查每十年举办一次。前项普查年份及普查标准时刻,由总统以命令定之。 第四条 户口普查,应查现在人口并查常住人口。前项所称现在人口,谓普查标准时刻适在所查处所之人口,常住人口,文化户口普查责任书在所查户口内经常共同生活或营共同事业之人口。 第五条 户口普查应查记之事项,及户口普查表之格式,由内政部定之。 第六条 户口普查表格,应由普查员查填,但人口众多之户,得由户长自填,由普查员核对。 第七条 户口普查时,得以户长或其他代理人为陈述人。 第八条 举办户口普查,以内政部部长为户口普查长,内政部人口局局长主计部统计局局长、各省政府主席及院辖市市长为副户口普查长,设全国户口普查处,派定临时人员分组办事,并督导全国各省市县局办理之。前项各级临时人员,得调用各机关人员并约集当地学校员生及人民团体协同办理。 第九条 举办户口普查,应编造临时预算,由国库开支。 第十条 户口普查资料之整理统计,由内政部会同主计部集中办理之。 第十一条 办理户口普查人员,对于应守秘密之事项,不得泄漏。违反前项之规定者,处金圆三十圆以下罚缓。 第十二条 人民对于户口普查之询问,有意规避或拒绝查记或故意妄报者,处金圆二十圆以下之罚锾,阻挠他人申报或诱迫妄报者,处金圆五十圆以下之罚锾。 第十三条 未设省县地方之户口普查办法,由内政部定之。旅外侨民及驻外使领馆之户口普查办法,由内政部会同外交部定之。 第十四条 户口普查实施方案,由内政部于举办普查前一年制定之。前项方案关于统计部份,应会同主计部制定之。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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