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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五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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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五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一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集团公司的设立: 第一、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供的材料: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2、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3、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4、《指定(委托)书》。 第二、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集团登记注册书》;2、由集团全体成员签署的企业集团章程;3、企业集团成员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5、《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6、《指定(委托)书》;7、参股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只提交加盖本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三、企业集团变更登记需提供的材料:1、《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注册书》;2、《企业集团登记证》;3、《指定(委托)书》;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需提供的材料:变更企业集团名称: (1)依据企业集团章程规定作出的关于企业集团名称变更的决议;(2)企业集团《名称 (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变更成员企业: (1)依据企业集团章程规定作出的变更成员企业的决议;(2)母公司(核心企业)对新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变更母公司(核心企业)名称: (1)加盖母公司(核心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母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加盖母公司(核心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四、企业集团注销登记需提供的材料:1、《企业集团注销登记注册书》;2、依据企业集团章程规定作出的注销决议;3、《企业集团登记证》;4、《指定(委托)书》。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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