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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程序: 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
第一步:第二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第三步:征询村民意见。第四步:征地文件上报审批。第五步:征收土地公告。第六步: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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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办事员理征用集体土地的各项手续。 1.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征用集体土地受理: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接受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经审查对提交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予以受理。《》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面积、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征地书面告知后,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清点,调查结果须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签字确认。 3.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和调查确认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并要求听证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没有异议的,由申请用地单位或市(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定的费用标准将征地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和失地农民社保费用全额缴入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 5.征地补偿款预存后,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一书四方案”,连同以下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6.用地批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告。 7.公告结束后,市、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预存款专户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如果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发布征地通告,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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