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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级医疗事故鉴定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
医疗事故鉴定应当前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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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1、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卫生行政部门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3、司法机关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司法机关直接移交。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和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申请后,如果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纠纷,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故对于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医疗机构或患者一方的处理申请后委托专门的医学会组织进行,也可以由医疗机构及患者双方共同委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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