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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四种情形: 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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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有两种形式,但是,无论采取那种方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都需要法院的认可。 2、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就是说父母之间可以私下协商变更子女抚养权,然后请求法院予以变更; 3、一方以起诉方式要求变更。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由一方起诉要求变更。
离婚后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是: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
一、协商变更抚养权的程序: 1、双方签订抚养权变更协议 2、到公证处办理子女抚养权变更公证; 3、携带变更协议和公证书到户籍管理处办理变更。 二、起诉变更抚养权的具体流程为: 1、一方持起诉状等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2、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会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另一方; 3、庭前调解; 4、调解不成的,开庭审理; 5、等候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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