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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者难以确认或无人认领的,其应得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代收代管。24个月后仍无人认领的,赔偿金由代管的民政部门纳入当地五保供养基...
完全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事故的,该当事人负全部责任。2个或2个以上当事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事故的,有关当事人根据各自的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程度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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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发生重大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负责处理;船舶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事故调查处理中的现场勘察、证据的搜集和管理以及事故的技术鉴定,由港航监督机构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事故以及渔业船舶单方事故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渔业船舶与其他船舶之间发生的事故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协助港航监督机构调查处理;其他船舶之间发生的事故由港航监督机构调查处理,其中属于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船舶,由该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港航监督机构调查处理。
事故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名称及其船籍登记地(或当事人的居住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职务;(二)船舶的名称、船籍港、本航次起迄港及装载情况;(三)船舶的基本技术状况;(四)船舶的船长或负责人、当班驾驶员、轮机员以及其他当班人员的姓名和技术状况;(五)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和水域、气象的基本状况;(六)伤亡、损害情况;(七)事故的基本过程(碰撞事故应附船舶相对位置示意图);(八)船舶沉没的,其沉没大概位置;(九)施救情况;(十)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为30日,事故处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事故致残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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