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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月、3月、5月、7月、8月、11月申报纳税(费)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4日-10日放假7天,2月申报纳税(费)期限顺延至2...
19年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今后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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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的新规定: 1、起征点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并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分别由1500元、3000元、4500元提至3000元、9000元、13000元。 2、增加了专项扣除,包括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支出,可在申报纳税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切实降低税负,精准减税。
一、1月、3月、5月、7月、8月、11月申报纳税(费用)的期限分别截止到当月15日。二、2月4日至10日休假7天,2月申报纳税(费用)期限顺延至2月22日。三、4月5日至7日休假3天,4月申报纳税(费用)期限顺延至4月18日。四,6月7日-9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费)期限顺延至6月19日。五、九月十三日至十五日休假三天,九月申报纳税(费用)期限顺延至九月十八日。六,10月1日-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费)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七,12月15日为星期日,12月申报纳税(费)期限顺延至12月16日。
经济补偿金的计税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 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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