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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朋友出车祸致其伤残被判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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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方与朋友同乘车辆的行为属于善意无偿搭乘,受害方所花的医药费、因伤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都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超出保额范围的,在受害方对事故无过错的情况下,应由该车辆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管收不收费,只要乘客一上车,司机就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出了事故司机必须承担责任。
1、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根据交警队的责任划分比例进行承担责任。如果有保险的,尽快与保险公司联系。 2、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3、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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