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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并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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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向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六)超出经营许可范围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有偿服务;(七)擅自为非自有产权气瓶充装燃气;(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经营单位充装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产权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燃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燃气,并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安全检查。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与当地燃气气源不相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二)盗用管道燃气;(三)擅自开启或关闭管道燃气公用阀门;(四)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户内燃气设施;(五)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或者私自向他人转供燃气;(六)在已安装、使用管道燃气的厨房(灶间)内同时使用其他气源;(七)将燃气管道悬空、砌入墙体、封闭在密闭空间内;(八)胶管长度超过2米,或拉胶管穿墙过屋使用燃气;(九)借助燃气管道作负重支架,或作电器设备接地导体;(十)摔砸钢瓶、倒置或横卧使用钢瓶;(十一)自行排放残液;(十二)用明火加热钢瓶和检漏;(十三)饭店、宾馆、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放置、使用燃气钢瓶;(十四)擅自拆修钢瓶瓶阀,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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