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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所需的资料,包括:工程的验收合格资料、合同、施工单位的结算书(初审结算书)及计算式、施工图、竣工图、隐蔽资料、设计变更资料、相关联系...
1、核对与编制好结算资料基础任何一个工程项目,在编制结算时都要以相关资料依为依据。因此在审核时,首先要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从施工图纸、工程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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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的依据是我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根据行政法规,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法律、平等、诚信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工程结算所需的资料,包括:工程的验收合格资料、合同、施工单位的结算书(初审结算书)及计算式、施工图、竣工图、隐蔽资料、设计变更资料、相关联系单、现场签证单、材料审批单价、若有甲方供应的材料或设备,必须有甲方的扣款材料清单等与工程相关的所有结算资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合同及附件、协议书; (2)补充协议(若有); (3)中标(中选)通知书; (4)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5)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 (6)图纸会审纪要; (7)开、竣工报告及工期延期联系单; (8)竣工验收记录; (9)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及电子盘、招标答疑纪要、招标补遗; (10)投标文件商务标及电子盘; (1 1)投标文件技术标; (1 2)承包人编制的结算书及电子盘; (1 3)地勘报告; (1 4)施工图及电子盘; (1 5)承包方、发包方、监理方按规定签字认可的竣工图纸,必须建设方及监理签字认可; (1 6)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签字盖章齐全且清楚); (1 7)原始地貌标高抄测记录; (1 8)材料、设备认证核价单; (1 9)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 (20)现场签证单等等。《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结算所需的资料,包括:工程的验收合格资料,合同,施工单位的结算书(初审结算书)及计算式,施工图,竣工图,隐蔽资料,设计变更资料,相关联系单,现场签证单,材料审批单价,若有甲方供应的材料或设备,必须有甲方的扣款材料清单等与工程相关的所有结算资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合同及附件,协议书。(2)补充协议(若有)。(3)中标(中选)通知书。(四)施工企业收费标准。(5)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和措施汇率核定表。(6)图纸审查纪要。(7)开,竣工报告及工期延期联系单。(8)竣工验收记录。(9)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和电子盘、招标答疑记录、招标补充。(10)投标文件商务标志和电子磁盘。(11)投标文件技术标志。(12)承包人编制的结算书及电子盘。(13)地勘报告。(14)施工图及电子盘。(15)承包人、承包人、监理人按规定签字批准的竣工图纸,必须由建设人和监理人签字批准。(16)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特殊施工方案(签字盖章完整明确)。(17)原始地形标准高仿制记录。(18)材料、设备认证评价表。(19)设计变更表、技术核定表。(20)现场签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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