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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城市功能照明电源。确需接用城市功能照明电源的,必须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
车辆通过城市道路及桥涵,必须遵守限载、限高等有关安全防护的规定。超高、超长、超宽和超重的车辆需要通过城市道路及桥涵的,应当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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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是指由违法行为人将损毁的市政设施经修复恢复到原来的状况和功能。恢复原状可由违法行为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被损害的市政设施进行修复,或者由违法行为人提供修复费用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修复。违法行为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损害的市政设施修复后,应当经市政设施管理机构验收合格。违法行为人未履行恢复原状责任,由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代为履行恢复原状责任,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各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设施各专项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市政设施各专项规划,建立科学的市政设施技术状况评价体系,结合评价结果,制定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供电、供水、消防、燃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交通、治安监控、公交场站等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设置的各种设施(以下简称依附设施)依据相关规定,由各自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出资人自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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