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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为人已将公款挪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使用,这种挪而未用的行为,实际上已经侵害公款的所有权,因此,应比照挪用公款罪既遂从轻或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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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为人已将公款挪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使用,这种挪而未用的行为,实际上已经侵害公款的所有权,因此,应比照挪用公款罪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若是已经使用,因根据相关规定给以处罚。
挪用公款炒股涉嫌挪用公款罪,如何量刑应当结合具体数额等情形处理。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公款的数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借用公款一般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达成的合意的结果。 2、是否代表公款所有单位的意志 借用公款,是公款所有者通过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订立借贷合同,自愿将公款予以出借的行为。一般具有正当的理由和用途,如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进行经营活动为本单位获取利润,单位及其领导决定出借公款是基于单位意志,代表单位真实意思。挪用公款,是挪用人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动用公款归他人使用的行为,其往往具有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 3、行为表现形式不同 一是审批程序不同。挪用公款一般是采用隐瞒或欺骗的手段,使公款所有者不明公款被非法动用的真相;借用公款往往由国有单位决策机构集体研究或者逐级报批决定。 二是财务借款手续不同。挪用公款行为多数没有任何手续和字据;借用公款一般履行了合法手续,签订借贷协议,并在财务账目上体现借贷关系。 三是行为是否公开不同。挪用公款具有隐秘性、不公开性,系行为人秘密私自将公款挪作他用;借用公款一般在单位内部一定范围内公开,取得了公款所有者的同意。 4、利益归属不同 挪用公款一般是出于谋取私利的目的,即行为人通过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从中取得经济上的利益或者其他好处,利益归属于挪用者、使用者个人;借用公款一般是为单位进行创收,为职工谋取福利或者解决职工生活困难等,利益归属于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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