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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在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挖坑、堆埋、取土、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倾倒垃圾杂物;(二)在取水口、沉淀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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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的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加价纳入本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每年的支出纳入部门预算,专项用于节水工作。
为了加强供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在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挖坑、堆埋、取土、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倾倒垃圾杂物;(二)在取水口、沉淀池、贮水池等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管道或者有毒有害场所;(三)擅自挖掘、占压、拆移、启闭供水设施或者拆改保护标志;(四)损坏供水设施;(五)将避雷装置和电器地线连接在供水设施上;(六)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或者蒸汽、热水、高位水池、水塔落水管等管网与供水设施连接;(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供水设施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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