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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触犯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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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要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交通肇事后,受害人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危险状态,由于这种状态是由肇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所以产生了肇事人及时消除这种危险状态的法律义务.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法定义务,事实上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从行政责任讲,《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是对交通事故逃逸人员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论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其次谈谈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所说"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赔偿责任
1,《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对“交通肇事逃逸”定义为: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1,我国《刑法》尚无交通肇事逃逸罪,仅有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逃逸只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形。有肇事逃逸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处理,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拘留十五日以下.以及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吊销驾驶证,终生禁驾。
交通事故逃逸是否构成行政处罚,关键要看事故的具体情形而定,其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了躲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死亡的情形。 根据此条文,很多人理解为,只要发生来交通事故,驾驶人逃逸的,就一定会被判刑,并且会判得比较重。但是,其实不然,关键要看事故的具体情形而定。 如果只是轻微擦碰,没有人员伤亡的,亦不存在重大财产损失的,即尚未构成犯罪的,就不能适用《刑法》第133条关于肇事逃逸的规定。而是应该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中第99条和第101条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且终生不得再获得机动车驾驶证。由此可见,虽然交通肇事者逃逸,并不必然触犯刑罚,但在行政处罚方面,仍比一般的交通事故处罚的程度要重的多。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是财产损失严重的,此时交通肇事者逃逸的,达到《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的,将会受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处罚力度比一般的交通肇事罪要重。 如果逃逸致人死亡的,将会受到“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综上,无论交通事故的发生最终是否会涉及刑事处罚,但是逃逸行为均无一例外地会受到更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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