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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这样的请求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一般只有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宠物属于财产,财产权...
一般情况下这样的请求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一般只有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宠物属于财产,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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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人身权受到损害的情形,对于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情形一般不支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损毁,财产所有权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宠物狗在法律上应视为主人的财产。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当人与人之间具有一种特定的关系,并且将这种关系寄托与某一种具体的纪念物品之上时,这种具体的纪念物品就具有了人格利益因素。而你们虽然与宠物狗堂堂具有很深的感情,但它并不具有人格利益,因此,你们主张精神赔偿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我国《》第三条规定,被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具体到本案,宠物犬的死亡是小周骑行电动车所致,李大妈的损失与小周的侵权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侵权人李大妈有权请求小周赔偿。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对于财产损害,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仅对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损的情形,权利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宠物犬在法律上一般被视为主人的财产,主人可否因宠物伤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判定的标准在于,宠物是否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关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界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当人与人之间具有一种特定的关系,并且将这种关系寄托于某一种具体的纪念物品之上时,这种纪念物品就具有了人格利益因素。“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界定跟它的价值以及主人对它的喜爱无任何关系。本案中,李大妈与爱犬朝夕相伴感情深厚,但是它仍不能被视作“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更不具有人格权益。因此,李大妈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最终在调委会调解下,小周向李大妈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20元。
伤害宠物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因此,伤害宠物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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