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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的构成要件如下: 1、土地承包合同双方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签订合同时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3、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
满足以下要件之 一,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1、意思表示不真实; 2、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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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方的主体要求 发包方是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相一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因农村土地所有权不同,具体分三种情况: (1)依法属于村集体共同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这里的“村”指行政村,而不是指自然村.如果村有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就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如果村没有集体经济组织,则由村民委员会发包. (2)依法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发包方是村内拥有该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这里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相当于原“生产队”的层次,是村内部的一种组织形式. (3)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如果由村集体使用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如果由村民小组使用则由村民小组发包,发包方是村民小组.如果是由村内两个以上村民小组使用的,则分别由村内该土地使用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 2、承包方的主体要求 《土地承包法》确立了两类承包方主体:一是该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类主体有权和集体签订合同取得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法定的主体.另一类主体是该法第44条、第48条规定的对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四荒”等土地上设立的承包权,其主体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组织或者家庭。
满足以下要件之 一,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1、意思表示不真实; 2、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一般是有效的,但也有无效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后,发包方又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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