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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愿意赔偿被扣车怎么办

2022-01-07
交警可以放车,交警按照法律来办事,是没有资格扣车的,但是你们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就可以扣车, 对方不愿意赔偿那么就只能诉讼解决了,可以电话咨询, 遇交通事故最先需解决的问题 交通事故都是突然发生的,而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大多没有法律专业知识。事故发生之初,当事人就面临许多从未处理过的问题,比如是由公安机关调解还是诉讼解决好?多久能拿到事故认定书?对认定不满意有什么办法?这些问题也是笔者接受相关咨询时,遭遇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最常询问的。只有在事故之初就妥善应对,遭遇交通事故的受害方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权益。是选择公安机关调解还是通过法院诉讼? 笔者的实践经验是: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解决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对交通事故原告方和被告方都比较有利。 虽然从时间上看,通过公安机关的调解比较便捷,公安机关的调解时间为10天,而法院审理的时间为3个月(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至半年)。但是公安机关调解所适用的是市交巡警总队的标准,其赔偿的项目相对较少,而法院审理则不但包括公安机关调解的赔偿范围,而且还包括受害人聘请律师的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受害方所获得的赔偿金额相对比较多。 对肇事方而言,通过警方的调解协议做出的每一项赔偿,在保险理赔时可能遭保险公司拒赔,严重的还会引发保险理赔的另一场官司。而通过法院审理判决,肇事方的保险理赔基本上就没有什么问题。 公安机关的调解是一次性的,对受害人的后续治疗问题无法包括在内。调解结束后,如果受害人继续治疗需要支付大笔医疗费,或者因伤势有变,需要额外支付大笔医疗费用的话,在一次性调解协议签字生效后,受害人一般是无法再向肇事方主张赔偿权利的。而法院审理则不同,笔者曾为一名一级伤残受害人代理索赔,仅仅为受害人保留继续治疗诉权这一项,就为受害人今后的继续治疗争取到了上百万元的赔偿费用。 另外,公安机关的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双方达成协议后,如果一方不履行,该生效的调解协议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协议的另一方仍需起诉到法院解决,如此则会使赔偿的时间拖得更长,赔偿的成本更高、效果更差。而且在公安机关的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都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就退出调解,公安机关据此只能终止调解而不能对其进行制裁。法院则不然,如果被告方无故不参加开庭审理或中途退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如受害人急需医疗费的话,还可以申请先行给付,经法院审批后,可以先行强制执行交付,以解受害人治伤的燃眉之急,而公安机关则无此权力。 综上所述得出的结论是:通过法院审判交通事故的赔偿纠纷比在交警通过调解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为好。 事故后多久能拿到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应当自交通事故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鉴定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0日,特殊情况经报上级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由此可见,公安机关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间跨度从10日内至70日内之间,一般为一个月,特别简单的也可以当场就解决的。 起诉时应该告谁? 作为事故中的受害方,如果选择起诉索赔,那么起诉对象就成了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除了肇事司机、车主这些显而易见的被告之外,其实还有很多单位和个人可以作为起诉对象,而被告方越多,对赔偿款的最终落实也越有利。 但是,这并不是说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可以乱告一气,任何一名被告的确定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法院在立案时就会作出初步审查。 那么,哪些人可以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被告(赔偿主体)呢?对于可以列为被告的情形,笔者列举如下: 1、肇事机动车驾驶员。 2、在道路上违法设置障碍物从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3、在道路上违章停车从而引发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 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由机动车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以下简称登记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责任承担,按以下具体情况处理。 5、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包括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机动车是否属于挂靠关系的认定,应根据双方的约定、机动车的投保人、养路费用的支付人、机动车的实际受益人、以被挂靠方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范围等因素综合判断。 6、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外的部分,向挂靠人追偿。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责任,应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各自过错的大小等因素确定。 7、借用他人身份证取得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挂靠关系处理。 8、登记所有人与他人签订协议转让机动车的所有权,未到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发生交通事故的,登记所有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9、汽车销售公司以保留所有权方式,由买方分期付款购买机动车,买受人占有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即使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亦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10、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11、借用、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的,车辆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借用人、承粗人将车辆转借或转租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借用人、承祖人与车辆所有人、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按前款承担责任后,可以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外的部分,向实际使用人追偿。 12、车辆所有人向实际使用人追偿纠纷中,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1)车辆所有人无过错的,实际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2)车辆所有人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仍然出借、出租车辆,并因此造成交通事故的,或者明知借用人、承租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仍然出借、出租的,应承担相应责任。(3)车辆所有人已将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告知借用人、承粗人,借用人、承租人仍然借用、租用该车辆,并因此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可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13、借用、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借用人、承租人本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借用人、租用人自行承担责任。出借人、出租人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明知借用人、承租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仍然出借、出租,造成借用人、承租人本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4、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5、机动车在送修理、委托保管期间,承修人、保管人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修人、保管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16、机动车驾驶员执行职务或者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员从事雇佣活动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机动车驾驶员追偿。 17、盗用、冒用他人身份证取得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盗用人、冒用人承担赔偿责任,销售方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8、肇事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有关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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