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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卡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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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信用卡、以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无效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取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购、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方式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三个月以上仍不归还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综合持卡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信用卡申请和透支情况、透支资金的使用、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原因等情况进行判断。不得根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一)知道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使用虚假信用证明申请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通过逃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五)使用透支资金进行犯罪活动;(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第八条恶意透支,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金额较大;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金额巨大;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金额特别巨大。第十一条发卡银行以信用卡透支的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偿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信用卡诈骗(又叫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用卡的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在我国各发卡银行一般均规定允许持卡人在一定限额内进行短期的善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最新司法解释)
您的问题已收悉,首先,就您的问题我们为您进行一个初步的分析,根据您的描述,该公司有代办信用卡的违法行为,不同的情况可能涉及不同的罪名,如果只骗钱不办卡可能涉嫌诈骗罪,如果加收手续费代办卡可能涉嫌相关信用卡犯罪。其次,还需向您询问一些案件的具体信息。请问现在警方对犯罪所得认定的金额有多少?案子现在到了那一个阶段?这些问题是比较重要的,直接影响到我的判断,现在不能说立马就能给你一个完整准确的意见,因为这一切的建议都要综合考虑之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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