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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男方想分手,可以在法定条件下退还彩礼。具体来说,双方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确实没有共同生活;婚前付款,给付款人...
订婚后,男方想分手,彩礼可以收回。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共同生活;如果付款人婚前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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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阿虎(化名)与一名女孩订婚后,先后多次送给女方彩礼。后来,女方提出分手,阿虎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彩礼。 记者上午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令女方向阿虎返还3800余元,同时恋爱期间赠送的一部手机也被要求予以返还。 据了解,2004年12月,阿虎经人介绍与女孩小娟(化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1个月后,二人便“闪电般”订了婚,阿虎通过媒人送给小娟彩礼2880元,并送了一部摩托罗拉手机。 在后来的交往中,小娟到阿虎家做客时,阿虎的家属给了她一些钱;阿虎多次去看望小娟的亲属也花了不少钱。但后来因彩礼问题发生争执,小娟反悔并结束了与阿虎的恋爱关系。阿虎见与小娟结婚无望,便诉至法院,要求小娟返还彩礼钱77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男女恋爱应当以感情为基础,阿虎和小娟通过媒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小娟收受了相应的彩礼钱,如今小娟因彩礼问题终止了双方的恋爱关系,阿虎要求小娟退还所收彩礼钱,理由正当。 法官同时认为,阿虎所花费的酒席钱、购买服装是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为表示相互爱慕而实施的一种赠与行为,因此要求返还这部分钱财没有法律依据。在查明相关事实后,法官最终酌情作出上述判决。
可以要回。“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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