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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公安局为何给我打电话,要求我配合调查?

2024-12-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未达到逮捕或拘留标准的一般犯罪嫌疑人,我们可以将其传唤到其所属市或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特定场所进行审讯问询,或者直接带至其居住地展开询问。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向犯罪嫌疑人展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对于在现场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经过出示工作证件确认身份后,也可采用口头传唤方式实施询问。但应在案件记录中明确记载此过程。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对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情况,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同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在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保证其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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