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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连带保证人只要求债务人追偿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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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连带保证人可以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规定,连带债务人应当就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部分; 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行使追偿权,即只能主张其他连带债务人各自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内未履行的部分,而不是就该超出部分要求其他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此外,为了合理平衡享有追偿权的连带债务人与其他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利益,《民法典》还规定,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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