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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继女的抚养关系

2021-06-18
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同时,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换言之,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法律关系,视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拟制血亲性质的父母子女关系。与收养所建立的拟制血亲关系不同的是,继子女在与继父母建立具有拟制血亲性质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同时,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在生父母离异的情况下,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存在双重父或双重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此时的继子女,同时受继父或继母及生父母3人抚养,对继父或继母及生父母3人均有赡养义务,均是继父或继母及生父母3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父母,是指子女的生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后,与其生父或生母再婚的人。继子女,是指与离异或丧偶者结婚,对方与前夫或前妻所生的子女。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均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但没有自然血缘关系,故属于姻亲。自己的生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后,某人只要与自己的生父或生母再婚,不管自己是否已成年(甚至比该人年龄大),不管自己是否受其抚养,也不管该人是初婚还是再婚,均是自己的继父或继母。自己与离异或丧偶者结婚,不管对方与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是否已成年(甚至年龄比自己大),不管是否与其形成抚养关系,也不管自己是初婚或是再婚,对方与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均是自己的继子女。

相关法规

《收养法》26、27条《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第29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的,应予承认。《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收养法的通知》第2条规定,收养法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解除收养关系的,应适用收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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