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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的,是刑事自诉案件的,法院不再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允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无罪判处有罪、轻罪、重判等的,不予许可,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布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不得许可,继续按上诉案件审理。
裁定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1.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双方当事人曾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发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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