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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一般认为它系附属于债权上的一种权利,属于实体法的上权利。 构成要件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2...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做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行为; 3,债务人的财产出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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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作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 3、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条件: 1、债务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故意串通或勾结,共同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如故意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的设立要件可以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不同于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偿。 1、撤销权的客观要件是债务人对债权的危害。 2、债权人撤销权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和第三人主观恶意。 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根据债务人的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有偿行为的,债务人必须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受益人恶意的,债权人必须行使撤销权。 对于无偿行为,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不是要件。 只要债务人有这样的免费处分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这个客观要件就足以让债权人享有撤销权,而不是要求债务人的相对人主观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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