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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研究过类似的案例,这种行为是要分开而论的: 1、如果你是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的,单位领导为了取得证据(聊天记录上有时间证据和证明你聊天的目的...
查看别人的聊天记录,算侵权。自然人依法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没有经过别人的允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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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设置微信版本为“**版本微信”。(安卓Q82版10或899.1.苹果版)2.他帮到你然后,数据目录选择刚才导出时所保存的文件夹,再点击“读取数据”按钮。3.界面将会显示该手机上所有登陆过的微信号码,最后选择一个想恢复聊天记录的微信号后点击“查看记录”按钮。4.弹出的新窗口上将会显示该微信号所有的微信好友及所有的聊天记录,但此时显示出来的只是未删除的聊天记录。接下来,先点击“扫描删除聊天记录”,然后点击“确定”。5.如果你老公不介意,直接那他手机看,但是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的,这样做不好!或者同步关联纪录!
不能一概而论,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一般来说,微信的文本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语音一般不作为证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护;(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鉴定、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关于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的,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密封、移动不方便或者应当由有关部门依法保管、处理、返回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两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否有提取、复制过程和原始存储介质存储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和相关技术规范;经调查、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字;没有持有人签字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检索海外或异地电子数据,是否注明相关情况;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和文件格式是否明确;(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删除、修改、增加;(四)电子数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关;(五)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如对电子数据有疑问,应进行鉴定或检查。第九十四条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无法提供必要的证明或合理解释。
这是能要的 你们有无欠条在,拖欠多久了,需要化为主动要, 由于你提供的信息太少,很多案件关键信息无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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