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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收养手续的办理程序如下:首先双方达成一致的收养意见,然后收养双方签订收养协议,然后收养方将收养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带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
需办理收养手续,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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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申请办理下列办理手续: 1、由收养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领到并填好《捡拾弃婴(儿)情况证明》 2、经户口所在地单位确定; 3、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单位审批并出示相关状况证实。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1、收养人必须提供的手续是: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明书和资料:(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明书(2)收养人所在地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行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儿童和抚养教育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书(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发行的未患者在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儿童疾病的健康检查证明书。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二.养育者需要提供的手续是:1、养育者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监护人,提交其负责人身份证明)2、提交其他有养育义务的人同意养育的书面意见的社会福利机构为养育者,必须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发行的拾取弃婴。儿童通报证明书,孤儿生父母死亡或宣布死亡的证明书。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书的三代以内同伴旁系血亲收养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发行的或经公证的与收养者有亲属关系的证明书。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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