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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下列责任:(一)制定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二)建立...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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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下列责任:(一)制定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三)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安全常识,强化安全意识;(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六)组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七)将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市政建设规划,并保证资金的投入,在建设新城镇、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其他新区时,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公共安全设施。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生产活动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 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 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 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等。 风险提示:在我国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的是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该生产活动,否则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一)各级施工管理单位的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掌握并认真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各工种的工人必须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了解建筑安全规程的技术人员和未经安全技术培训的工人、民工不得参加施工。为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必须在施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做好施工平面布置。所有附属设施的设置、机械安装、运输道路、上下水道、电网、蒸汽管道等临时工程的位置,都应在施工组织设计场地规划中精心合理安排,做到安全文明,合理使用平面和空间。(3)施工现场周围应设置栅栏、悬崖、陡坡等危险区域的栅栏和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置红灯。施工现场地面应平整,沟渠应填充或设置盖板。(4)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任何人进入施工现场都必须戴安全帽。(5)施工现场的所有机械、电气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得带病运行,不得超负荷运行,不得在运行过程中进行维修保养。(七)施工现场一般不允许架设高压线路。如果需要架设,应与建筑物、工作场所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施工现场架设的电气线路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接零接地。(8)电机和手持电动工具(电钻、电刨等)。)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9)脚手架材料和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10)各种缆风绳、楼梯口、电梯口、预留孔口、通道口、进料口必须有保护措施。严禁赤脚,穿高跟鞋或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时不得穿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靴。(十二)施工中必要的炸药、雷管、油漆、氧气等危险品妥善保管。(十三)在自然光不足的工作场所或夜间施工时,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在坑井、隧道和沉箱中施工时,除常用电灯外,还应配备独立电源的照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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