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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只能对阻挠探望的抚养权人进行强制执行,而不能对非抚养权人,即怠于履行探望行为的父亲或母亲进行强制执行,因此孩子“无权”要求强制执行...
1、离婚后探视权行使的方式可以由孩子决定的。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依法或依双方约定的方式,行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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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有关探视权或者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的条款,如具体的探望时间、次数等可以有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一般不得拒绝对方探望。
长期以来,在审判实践中存在探望方面的纠纷,出现问题后,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和执行上缺乏明文依据,致使许多这方面的纠纷处理得不及时、不到位,也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因此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探望权,填补了这一法律空白,同时也有利于社会安定。 虽然有些人认为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应当具体化以便于操作。但笔者却认为,作为基本法,特别是婚姻家庭方面的基本法,发条应以原则性规定为好,因为一是考虑到法律的稳定性,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时期,会不断出现许多新事物、新情况,如果法律规定过于细化,则可能朝令夕改,令人心不稳;二是考虑婚姻家庭案件千差万别,规定过于细化则可能机械而不合情理。特别关于探望权方面是初行规定,还需要在实践中试行总结可操作经验,因此,以规定原则为好,具体操作可由执法者不断总结反馈,由最高院进行司法解释。
离婚女方有探视权。离婚后无论孩子随哪一方生活,另外一方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都有探视孩子的权利。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解除,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外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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