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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如果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而应当作出有...
证据不足的案件的处理方式如下: 1、审查起诉阶段的,应当作不起诉决定; 2、一审阶段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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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的法律阶段,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有三种结案方式和处置程序: 一、公安机关立案后,经初步调查取证发现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释放被拘留嫌疑人,终止法律程序。 二、犯罪嫌疑人被拘留证据严重不足的案件,检察院不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不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取保候审解除,嫌疑人不予受审,更不予判刑。 三、移送法院证据不足的案件,法院将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一百七十四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在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如果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而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即疑罪从无,对其宣告无罪。我国《》已明确了的处理原则,如该法第171条、第200条第3项分别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据此可知,对那些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条件的限制或出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不可能查得水落石出或一时难以查清的案件,则均可依法按疑罪从无的法定原则处理。疑罪从无,不追诉是有条件的,只是因为证据不足。如果控方收集并掌握了新的确实、充分的证据时,可以随时向法院起诉,亦可以随时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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