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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需要的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户口本原件、户口本第一页及迁户人员页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社保局打印的1年或以...
1、本人带上其工作单位的证明、身份证到迁往地派出所申请户口迁移证明〈准迁证〉。 2、再回到原户口地派出所迁出户口。 3、将〈迁出户口证明〉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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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人持 (1)落户申请书; (2)被投靠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3)投靠人原籍户籍证明: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6)投靠人户口是兵团的,由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无业证明,到所在派出所申报,由户籍警核实后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的签署意见,并由户籍警给申报人填写《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交申报人,申报材料经所长审核后,上报分(县)公安局审批并打印准迁证下发各派出所,申报人凭《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回执领取准迁证。
如果是农村户口,可在户口所在地开具在当地没有参保的证明,女50岁以下,男55岁以下的可以办理。如果在外地经商的可以按个体工商户形式参保,持工商营业执照选择办理职工养老或居民养老保险。如果是打工的人员不能个人办理养老保险,只能以农民工形式参保(即由打工所在单位负责办理养老保险)。这部分办理养老保险的人需要提供本人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和1寸照片一张,到当地社保局经办柜台审核后办理。
除非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成都,否则不能在成都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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